臺南市政府因應營建剩餘土石方去化需求,調整建築工程異地暫置清運期限。市府工務局考量不同規模建築工程的施工期程及土石方處理需求,自8月19日起,依建築物樓層數訂定不同清運期限,讓業者有更充裕的時間安排土石方去化作業,降低對工程進度的影響。
工務局表示,臺南市自今年2月起推動建築工程土石方異地暫置措施,為讓制度更符合實際施工需求,此次進一步調整清運期限。5層樓以下建築物,應自營建剩餘土石方處理計畫備查日起2年內完成清除;6至10層建築物,清運期限為3年;11層以上建築物,則提供最長4年的清運期限。
此次調整也針對使用執照申報時點訂定相關規範。工務局指出,若建築工程在上述清運期限屆滿前申報使用執照,將以使用執照申報日作為清運期限屆滿日,也就是原訂清運期限與使用執照申報日兩者以較早到期者為準,讓清運管理與建築工程實際進度相互銜接。
此外,在本次期限延長規定正式實施前,已經核准的異地暫置案件,也可以適用此次展延規定,讓既有案件同樣能依新的期限規範辦理。
工務局表示,營建剩餘土石方的處理涉及建築工程進度及土石方流向管理,若清運期限與工程規模及實際施工期程不符,可能增加業者施工安排上的壓力。因此此次依建築物樓層數區分清運期限,在維持土石方管理機制的前提下,提供不同規模工程相對應的作業彈性。
市府指出,透過調整異地暫置清運期限,可讓營建業者更妥善安排土石方清運及去化時程,同時兼顧工程施工需求與土石方流向管理。工務局後續也將持續掌握臺南市營建剩餘土石方去化情形,視實際市場及工程需求適時檢討相關管理措施。
隨著清運期限依建築規模重新調整,臺南市希望在維持營建剩餘土石方管理秩序的同時,降低土石方去化問題對建築工程進度造成的影響,協助營建產業穩定推動。